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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老曾的个人博客
把自己的感想写下来!有些思想,在不经意中产生;有些观点,在不经意中飘失。笔:小,可以写人生;大,可以记历史。对错由人说,是非我自知。 QQ:849434349.手机:13878812103.广西知行律师网http://www.nn14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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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很牛
  
石家庄法院称已接指示暂不受理三鹿奶粉索赔案
10月29日,来自山东、河南、福建等地区的9名受害患儿家属,同时将9份起诉三鹿的诉状递交至河北石家庄新华区法院,共计索赔130多万元。
依据法律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新民网记者10月31日电话采访了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虽然尚未到法律规定的裁定最后期限,但该法院立案厅已经明确表示,法院决定对此事不予立案。
法院所持理由与新民网此前报道披露的原因一致:需等待政府的赔偿方案。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表示,已接到上级法院指示,暂不受理任何有关三鹿问题奶粉的赔偿起诉。新民网记者询问有关部门是否下发相关文件,新华区法院则表示,是法院内部通知。
新华区人民法院同时表示,也不会向此案当事人提供不予受理的裁定书。
法院很牛:该立案不立案。
法院很牛:不立案也不提供不予受理的裁定书。
法院很牛:民事诉讼法不讲,司法解释不讲,只讲指示,只讲内部通知。
法院很牛:“暂不受理”。受理就受理,不受理就不受理。“暂”到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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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31日 19:59 星期五 晴 固定链接 评论(0) 引用 点击(61)

故事新编:君臣问答
  
西汉王朝。
汉文帝问右丞相周勃:“国家一年所断的官司案件有多少?”
周勃:“不知道”。
汉文帝又问:“天下一年的钱粮支出、收入有多少?”
周勃还是回答:“不知道。”
汉文帝很不爽,心想:“什么你都不知道?”
汉文帝扭过头问左丞相陈平:“你说呢?”
陈平回答:“有主管的人。”
汉文帝:“主管的人是谁?”
陈平说:“皇上您如果问官司案件,请询问廷尉;如果问钱粮的事,请询问治粟内史。”
汉文帝很不爽,心想:“又来了,又来了。”郁闷地说:“各部门都有主管的人,那么你管什么呢?”
陈平说:“管人!宰相的作用,对上辅佐天子调理阴阳,顺应四时;对下关注万物生长;对外安定四夷诸侯;对内亲和百姓;使得卿士大夫各能尽其职责。”
汉文帝一听,说:“你这个丞相也太容易当了吧?”
陈平回答道:“说容易也不容易,说不容易也容易。”
汉文帝:“怎么理解呢?”
陈平答道:“好的制度能使坏人变好人,坏的制度能使好人变坏人。我说不容易,是因为制度建设不容易,这很伤脑筋的。我说容易,是因为只要我们建立、完善了制度,大小官员有章可循,老百姓有法可依,谁违章就处罚谁,谁犯法就制裁谁,整个社会就会井然秩序地向前发展。”
汉文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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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25日 01:38 星期六 晴 固定链接 评论(0) 引用 点击(23)

吹毛求疵,为何?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申诉人:……
被诉人:……
……
近来为两单位代理劳动案件。一为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争议,另一为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争议。
第一眼扫了劳动者提交的上述内容之材料,感觉有些不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故该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后,双方当事人应写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而不是该法施行前所用的“申诉人”与“被诉人”。
劳动者的法律知识可能不是很多,如此书写,亦无可厚非,也难说对错,偏有代理律师所作的法律文书,也还照写双方当事人为“申诉人”与“被诉人”,实感不当。
其他类型的案件,胡呼乱喊,也不少见。
吹毛求疵,只为名正言顺。法律文书规规范范,不好吗?谁叫咱搞的是法律?谁叫写的是法律文书?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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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20日 22:34 星期一 晴 固定链接 评论(0) 引用 点击(31)

了结“亿元走私大案”
  
《南国早报》2008年6月20日报道所称的“亿元走私大案”下判。
一桩事了结。
人民检察院12页《起诉书》。
老曾10页《辩护词》。
人民法院141页《刑事判决书》。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以(2008)防市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对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克X、陈元X、何秀X、林鼎X等18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克X走私10012.15吨橡胶。老曾辩称黄克X走私的橡胶仅为5320.263吨。人民法院认定黄克X走私橡胶5380.263吨。
人民检察院指控黄桂X与被告人黄克X约定走私橡胶所得利润按“8:2”的比例分配。老曾辩称黄克X并没有与黄桂X约定过利润分配,双方也没有签订过协议。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认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黄克X、陈元X、何秀X、林鼎X等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老曾提出,决定采取保货方式走私橡胶的是黄桂X,被告人黄克X没有出资,其受黄桂X的指使参与到走私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是次要作用,是从犯。人民法院认为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老曾辩称黄克X参与走私的主观犯意不明显。人民法院认为黄克X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的故意,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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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14日 18:41 星期二 晴 固定链接 评论(0) 引用 点击(29)

陪酒陪出抢劫案
  
2008年10月10日上午,南宁市XX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抢劫案。
人民检察院称,2008年5月9日凌晨,尹某某提议由刘某某(女)负责在陪酒时引诱老板出来,由王某某、孙某、黄某某、苏某某等人负责抢劫,提议得到大家同意后,刘某某即到某某KTV包厢陪老板喝酒。凌晨3时许,当刘某某与被害人莫某某走至“XX城”附近时,苏某某假装抢劫刘某某的一部手机,王某某和黄某某分别持牛角刀、匕首与孙某等人一起强行抢走被害人莫某某一部经估价为1584元的手机及174元人民币。在实施抢劫过程中,王某某捅伤了被害人莫某某的大腿及臀部。
人民检察院认为,尹某某等六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尹某某等六人在庭审中对被指控的罪名及基本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人民法院将择日宣判。
千把元钱,铛锒入狱,失去自由,值或不值?
诱惑难抵,突遭抢劫,伤了腿臀,不可不戒!
引诱……
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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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10日 18:35 星期五 晴 固定链接 评论(0) 引用 点击(34)

张冠不李戴
  
答辩书
答辩人(被申请人):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XXX局招待所。住所地:南宁市园湖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XX,所长。
就申请人覃江X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被申请人特作以下答辩:
一、申请人覃江X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覃江X称,覃江X就是覃如X,她得举出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假如想当然地认为覃江X就是覃如X,支持其仲裁请求,万一今后出现一个持有覃如X身份证的人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这、支付那,被申请人也承受不了。一句话,申请劳动仲裁,是一件严肃的事情,请劳动仲裁委依法核实、核准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严格执法,避免出现张冠李戴的事,也避免将来先后作出两份名字不同但内容一致的劳动仲裁裁决书的可能性。
三、既然覃江X所举的证据涉及覃如X,被申请人也顺便对覃如X的情况作如下说明:
1、覃如X2007年10月到被申请人单位工作,岗位为客房服务员,2008年6月30日离开单位,不做了。
2、覃如X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每月的工资为700元。
3、被申请人没有解除或终止过覃如X的劳动关系。
请劳动仲裁委驳回申请人覃江X的仲裁请求。
此致
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被申请人):中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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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6日 01:35 星期一 晴 固定链接 评论(1) 引用 点击(84)

最后的蒙牛?
  
……
抽检蒙牛产品121批次,110批次未检出三聚氰胺,11批次检出三聚氰胺,检出值在每公斤0.8-7毫克; 
抽检伊利产品81批次,74批次未检出三聚氰胺,7批次检出三聚氰胺,检出值在每公斤0.7-8.4毫克;
…… 
反复看着网页上的文字。
蒙牛、伊利,伊利、蒙牛,这就是所谓的名牌。
喝了蒙牛,喝伊利;喝了伊利,喝蒙牛;目前正在喝蒙牛。
数一数,尚有8包蒙牛未喝。拿过1包,边看边喝,一口气喝个精光,只剩下7包了。
不知道以后还会不会买蒙牛、伊利或伊利、蒙牛,但感觉,自己是会继续喝完最后的蒙牛的——7包,也许,喝完了还要继续买、继续喝,毕竟,什么都不喝是不行的。不喝这,不吃那,又喝什么?又吃什么?名牌都让人不放心,又还有什么是让人放心的呢?
曾经的信仰:购物只购品牌,只图它质量好,有保障。但蒙牛、伊利或伊利、蒙牛狠狠地敲打着这一信仰。或许,本来就不应该有什么信仰,因为我向来也不喜欢什么信仰,所以遇事也常常会先抱一种怀疑的态度,只有在观察、分析之后才决定正误或取舍,对所谓的权威也常常不能听凭它们任意支配自己的脑袋。
见惯了不诚信,见惯了不守法,同时也见惯了不诚信或不守法带来的好果子,当然也会有坏果子,但毕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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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19日 05:41 星期五 晴 固定链接 评论(1) 引用 点击(99)

上诉请求也不会写,白白老!
  上周到某地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某律师事务所某老头主任为上诉人之代理人。我为被上诉人之代理人。
一审诉讼前,某主任说协商。我们按约好的下午3点钟上门找他和他的当事人,他们却迟到半小时。协商不成,他放言:判下来你们也拿不到钱,法院不会帮你们执行。
一审开庭时,某主任说话狠,声厉,胆小者有被其吓晕之嫌。偏遇到不信邪的我:你越狠,我越来劲。
一审判决我的当事人胜诉。我心想:你们不是很牛吗?有本事就不要上诉,反正法院不帮执行,我们这边也拿不到钱。
谁知他们上诉。
开庭时,我当庭指出:对方的上诉请求不明确、不具体,我不知道他请求什么。审判长之后亦问:上诉人你们的请求是什么?写得不是很明确,请作一下说明……
 上诉请求也不会写,白白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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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2日 16:51 星期六 晴 固定链接 评论(3) 引用 点击(145)

广西不是省!爸爸不是妈!妈妈不是爸!
  
打开一网站,一新闻标题赫然在目:“广西省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闭幕 王莹文律师当选广西律协会长”。
想起之前、又之前、再之前……之之前前所见过的大小网站、大小报纸、大小……中有关的“广西省”,我吼:广西不是省!爸爸不是妈,妈妈不是爸!老子不是儿子,儿子不是老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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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1日 21:44 星期五 晴 固定链接 评论(0) 引用 点击(94)

假“李逵”?真“李逵”?
   现阶段的法律服务市场,冒牌律师不少。
 律师,素质参差不齐。
 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聘请律师应注意五个问题:
 一、聘请真律师,莫请假“李逵”。
 拥有红色封面“律师执业证”的人员,才是律师,才能称之为律师,仅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或统一司法考试,但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是律师,不能称之为律师。
 检验律师,一要看他是否拥有“律师执业证”;二要看他的“律师执业证”是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年检合格。“律师执业证”每年年检一次,年检合格的由司法厅(局)加盖年检章,律师方能正常开展业务。注意这两点,才不会把假“李逵”误作真“李逵”。
 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人员不全都是律师,其中一部分是实习律师,不能独立办案;另一部分是律师助理,不能独立办案;另一部分是会计、出纳或其他行政人员,不能办案。
 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或法律咨询中心这类机构的从业人员都不是律师,不能乱称之为律师,即使他们自称“律师”或默许别人称他们为“律师”,因为他们并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
 二、律师夸海口,聘请要当心。
 有的律师喜欢吹牛,什么案都“能办”,什么案都“搞得掂”,收钱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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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6日 18:41 星期三 晴 固定链接 评论(0) 引用 点击(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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